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
| 发布机构: | 市医保局 | 文号: | 宿医保待〔2020〕15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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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发文日期: | 2020-03-06 | 有效性: | |
| 名称: |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| ||
| 主题分类: | 部门政策文件 社会保障 通知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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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
各县区医疗保障局、财政局、税务局,市医保中心 :
为精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,加力促进经济循环畅通运行,帮助企业纾困解难,推动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。根据《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<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> 的通知》(苏医保发〔 2020 〕 14 号)规定,经市政府同意,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阶段性减征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减征范围
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企业(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,下同 ),不含机关事业单位。
二、实施期限
阶段性减征政策的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2 月 - 2020 年 6 月,不得延后执行。
三、 执行费率
职工医保费单位缴纳部分费率由 7% 降至 3.5%。
四、其他事项
(一)准确把握减征政策范围。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 属期,企业补缴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 、 预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费款 、职工医保个人缴纳部分以及与职工医保费合并征收的生育保险费,均 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。
(二)妥善处理 2月份缴费。对已缴纳 2020 年 2 月 职工 医保费 的企业,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,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。对减征部分的金额,要加强与参保企业的沟通和解释,可以优先 办理退费,也可从以后单位应缴费款中抵扣。2 月因故未缴费的企业,可在 3 月合并征收,免收滞纳金。
(三)优化经办服务。要持续完善和优化经办管理服务,确保医保待遇支付,实施减征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。参保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,按要求如实进行医疗保险费申报,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,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。
(四)强化基金监管。要 切实加强基金监管,做好统计监测,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,各级经办机构按月报送《职工医保阶段性减征医保费统计表》(见附件)。要 管控制度运行风险,合理调整基金预算,建立基金监管长效机制,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,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,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。减征产生的基金收支缺口,从市 和各 县区 往年结余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调度解决。
附件: 市职工医保阶段性减征医保费统计表
(此件主动公开)
宿迁市医疗保障局
宿迁市财政局
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
2020 年 3 月 6 日